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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校教師專業碩士學位學程109學年度招生簡章規定,原住民籍各類各族組學生應取得各組規定之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始得報考。
二、提供本校原住民族教育及文化研究中心之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可證明情形如下,供考生參考。
(一) 報考該族別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二) 報考該族別之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
(三) 報考該族別之一百零二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高中級合格證書。
(四) 報考該族別之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證明書。
三、如無前述證書仍欲報考之考生,請依規定完成所有報名程序,本校原民中心將召開會議進行報名資格審查所檢附之族語證書,倘不符規定,將依簡章規定辦理退費事宜(請參閱簡章第25頁所示)。